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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体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《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 海教发【2019】35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10-09 09:34:04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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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

认定工作实施办法

 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 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,进一步学生资助精准度,根据《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〈江苏省 家庭经济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苏教助〔2019〕 1 )、《南通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〈南通市家庭经济困难 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通教财〔2019〕3 号 ) 精神, 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的学生,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、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、普通高中、初中和 学学生;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、普惠性民办幼 园幼儿

第三条  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 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 ( 以下统称学校)期间的 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 ( 以下统称学生)。

第四条  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,是指各级教 育、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,对提出申请国家 教育助的学生,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,核实学生 庭经济状况,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并对其家庭 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。

五条 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,作为财政、教育、人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力资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,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 参考因素。

第六条 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 公平;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;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 私相结合;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。

第二章  认定机构与职

七条  市教育局、财政局、民政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 退役人事务局、扶贫办、残联、总工会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指 导本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。教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 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,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 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,向上级教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 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 答复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,建 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 并与政、退役军人事务、扶贫、残联、工会等单位建立联动机 ,实现信息共享。

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。具体落实提 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、学校认定、结果公示、建档备 案等作,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 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,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 

第八条  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、普通高中、中职学校家庭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。

幼儿、小学、初中、普通高中、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 教师代表、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 ,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。在认定过程 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。工作组成员名 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。

第三章  认定依据和等

九条 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。

( 一 ) 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;民 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、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、特 供养人员、困境儿童;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;工会 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;相关政府部门、政法机关等认定 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、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。

( 二 ) 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突发意外事

( 三 ) 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标准,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。

( 四 )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、负债状况。

( 五 ) 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, 动力文化和职业、收入情况,家庭成员健康状况。

( 六 ) 学生消费的金额、结构等合理性。

(七)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。

十条  认定等级。

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等,设置特别困难、 比较困难、一般困难三级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 生活基本支出。

比较困难,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 活基本支出,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。

般困难,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,但尚不能完全提 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

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、 供养人员、困境儿童、特困职工家庭子女、烈士子女,直接 认定特别困难等级;学生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、因公牺牲 军人女、因公牺牲警察子女、残疾人,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 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。

四章  认定程序

第十一条  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、普通高中、中职学校家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。

1.提前告知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 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,完成家庭经济困 难学生定工作。通过召开家长会、张贴公告栏、书面通知等形 式,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,向学 生或护人发放《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 申请表 ( 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。

2.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。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《申请 表》并提出认定申请。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 责。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: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、最 低生保障家庭子女、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、特困供养人员、困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、因公牺牲警察 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、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;已在本学段 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。

3.学校认定。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《请表》进行核实,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,还应采取家访、个别 谈话大数据分析、信函索证、量化评估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 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,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、 相比困。

4.结果公示。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,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 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,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 的异议。公示时,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,公示 结束及时去除信息。

5.建档备案。经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 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。同时汇总名单,连 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《申请表》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,建立 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,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 统 (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)。

第十二条 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。年开始,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。学校应建立 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。

第十三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定。

1.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 定申请的;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2.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;

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。

 

 

五章  相关责任

第十四条  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、组织学生或护人请、学校认定、结果公示、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,确保家 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、透明、规范

和各级教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 息安全管理,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,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 严格管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、复印、流转、公示、存档等 作,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。

第十五条  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,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情况信息。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 行为的,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 资助,追回资助资金。情节严重的,将依据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 办法 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。

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,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, 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

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 化的,应及时告知学校,并提出申请,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 经济状况,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

第十六条  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,相应实和各级政府、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六章  附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安市教育体育局、海安市财政局、 市民政局、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海安市退役军人事 局、海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、海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和 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。

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附件: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

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

学生基本信

 

 

 

出生年

 

康状况

 

 

份证号

 

庭人口 (含共 生活并履行赡 养义务的祖辈)

 

家庭人口中在  学 生 人 数 (不含本人)

 

校名称

 

年级

 

业 (或班级)

 

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(市、区)

市 (区/市)      市(//)            县 (市//)

本人联系电话

 

家长联系电

 

庭基本信息

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

 

年龄

工作 (学习) 单

收入(元)

康状况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

庭人均年收入低

OO否    是,家庭人均年收入        元

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

O是,O否    是,情况描述:

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

O是,O否    是,情况描述:

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

建档立卡户:O是,O否   低保家庭:  O是,O

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

学生:O是,O否     残疾人子女:O是,O

困救助供养学生:O是,O

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 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

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:O是,O

公牺牲警察子女:O是,O

儿或困境儿童

儿:O是,O否    困境儿童:O是,O

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

困职工家庭:O是,O

亲家庭:O是,O否,是,O父母一方去世,O父母离异

他情况

 

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

前教育学段

学前政资助:O是,O否,是,获    学年资助,累计获资助金额        元。

务教育学段

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:O是,O否,是,获    学年资助,累计获资助金额

中教育学段

(含中职)

家助学金:O是,O否,是,获

免学费:O是,O否,是,获

年资助,累计获资助金额 年资助,累计获资助金额

 

专科教育学段

国家学金:O是,O否,是,获    学年资助,累计获资助金额        元。

国家学贷款:O是,O否,是,获    学年贷款,累计获贷款金额        元。

减免学费:O是,O否,是,获    学年资助,累计获资助金额        元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

前教育学段

学前政府资助:O是,O

务教育学段

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:O是,O

中教育学段

(含中职)

助学金:O是,O否  普通高中减免学费:O是,O

专科教育学段

助学金:O是,O否  普通高校减免学费:O是,O

研究生教育学段

免学费:O是,O

本人 (监护人) 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、有效。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。如有失 信行为,愿意按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(试行) 》的有关规定,接受惩戒

人(或监护人) 签字

年   月  

统核实信息

统核实

O立卡贫困家庭  O低保家庭  O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 O义教曾获国家资助

O高中 (含中职) 曾获国家资助  O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 O研究生曾获国家资

学校审核意

 

 

 

 

 

学校资助管理部 审核意

难认定审核意见:

经审,本学年该同学O符合;O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;认定困 等级为:O特别困难;O比较困难;O一般困难。

助申请审核意见:

查,同意该同学申请:O学前政府资助,O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,

O国家助学金,O普通高中减免学费,O普通高校减免学费。 资助额:            元。

 

单位公

年   月 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校复核意见

难认定复核意见:

经校导小组复核,O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;O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 意见,调整为

助申请复核意见:

校领导小组复核,O同意O不同意该同学获:O学前政府资助,O家庭经济 学生生活补助,O国家助学金,O普通高中减免学费,O普通高校减免学费。

资助金:      元。

 

单位公

年   月  

注:1.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,请如实填写。2.  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: 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、特困供养人员、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、困境儿童、 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、因公牺牲警察子女、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、特困职工家庭子女 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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